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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师辅导: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310~311)
  注意: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复议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一)熟悉申请人的具体规定
  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特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
  (二)掌握被申请人的规定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2.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重点,掌握)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熟悉)
  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掌握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的规定。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熟悉)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纳税担保或担保无效,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2.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l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有关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熟悉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4.熟悉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六、证据(熟悉)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熟悉)
  1.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相应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4.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送达(熟悉)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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