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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重点复习资料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P27 3.(4)追征税款权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至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这里把前面的6项权力归纳为5项: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三)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两类:扶持性减免税和困难性减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交的税款。

  (二)纳税人的义务P29

  4.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选择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无论是否改正,均要处以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等有关资料的,最高处罚是5000元。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几个处罚限度:

  (1)欠税、偷税都是50%以上5倍以下,但欠税的扣缴义务人为50%以上3倍以下;

  (2)抗税、骗税都是1倍以上5倍以下。

  3.偷税行为及处罚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交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行为及处罚

  注意罚款与罚金不同:罚款是税务机关的罚款,罚金是法院判决的。

  5.行贿行为及处罚

  是指向税务人员行贿,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

  6.骗税行为及处罚

  是指骗取出口退税。罚款最低限是1倍,处罚比较重。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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