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有如下三种:
第一,批量供应。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第二,交旧购新。
第三,验旧购新。
后两种方式适用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便于税务机关能及时检查并纠正其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注册税务师应根据用票单位适用的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发票领购以后,注册税务师应将其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用票单位并履行签收手续。
3、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注册税务师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示用票单位予以纠正后,再按用票单位用的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4、对于用票单位已经发生的发票丢失、发票使用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注册税务师应指导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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