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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过渡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两法合并的过渡期为五年。新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法施实后五年内过渡到新法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享受到期满为止。
  新法与两个旧法差异。
  一、纳税人
  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二、税 率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
  一般企业33%;微利企业18%,27%;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5%;西部鼓励类企业15%。
  原涉外企业所得税:
  一般企业30%和3%地方附加;经济特区15%;沿海开放城市24%;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5%;西部鼓励类企业15%;预提所得税20%减按10%征收。
  新企业所得税法:
  一般企业25%;小型微利企业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预提所得税20%减按10%征收。
  三、应纳税所得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思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亏损-免税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例:某企业2007年收入总额100万元,准予扣除项目金额70万元,2006年有需要弥补亏损20万元,有免税所得15万元。
  则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70-20-10
  若上例为2008年的有关数据
  则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70-15-15
  例:下列项目中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征税收入的有(A)
  A.财政拨款  
  B.租金收入  
  C.接受捐赠收入  
  D.国债收入
  四、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l.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损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四)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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