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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1.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l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有关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3.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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