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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境施工补贴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问:我单位有部分施工人员出境施工,当地的生活水平较高,条件亦很艰苦,拟暂时对出境施工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境外施工补贴,想了解该部分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贵单位部分施工人员出境施工给予境外施工补贴,不属于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因此施工人员取得的上述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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