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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改组中的所得税策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一、企业改组可能采取的基本形式
  各国公司法或税法对企业改组的分类方法非常复杂,且各有差异。企业改组包括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等简单组织形式的变化;包括增资、减资等资本结构的调整;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企业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整体转让,换取其他企业的股权,将本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包括企业之间进行整体资产置换;包括合并和分立;包括公司清算和赎买。《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运用的“改组”一词,是一个概括性地描述涉及一个或几个企业的法律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全部交易类型的总的概念。具体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企业合并与分立等。
  二、企业改组可以采取的补偿方式
  不论企业改组的法律形式如何,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股份交换和资产置换可以采取多种交易补偿方式,以合并为例:
  (1)收购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收购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被合并企业然后将现金分配给其股东;
  (2)收购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直接向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股权;
  (3)收购企业可以用本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股票)收购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被合并企业然后将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给其原股东,原股东持有的旧股依法注销;
  (4)收购公司可以用本公司股权直接与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进行普通股交换,被合并企业的股份依法注销;
  (5)采取现金与股份混合收购;
  (6)在目标企业资产与负债大致相当的特殊情形下,收购企业可以通过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的形式,接受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实现合并;
  (7)更为复杂的合并形式可能与跨国合并的国家间的法律障碍有关,收购公司可以通过一个在目标公司国家的子公司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吸收合并。
  改组能否享受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待遇,很大程度上与改组交易的补偿方式有关,而不仅仅取决于改组的法律形式。
  三、企业改组业务的特殊税收原则
  为保证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和改组业务的顺利进行,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中都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制定特殊的税收规则。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一般遵循以下三原则:
  第一是“经济合理原则”。即看企业发生的投资和改组业务是否有合理的商业或经营目的还是纯粹为了“利用被合并企业的巨额亏损”等达到避税目的。所得税的政策不应该影响企业有经营需要的投资和改组活动。
  第二是“中性原则”。这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不论企业改组否,税收待遇应该一样,不应因为改组而有特殊照顾;其次,经济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资或改组交易,税收待遇应该一样。比如,企业兼并可以通过收购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收购被兼并企业股东持有的全部被兼并企业的股份实现,虽然形式不同,经济实质一样,税收政策上不应该有差别待遇。
  第三是“反避税原则”。即要通过适当的税收技术措施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通过关联交易等,相互转移利润、隐匿转移增值资产或利用其他企业巨额亏损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等避税行为。最核心的要求是,如果有关资产中隐含的增值(减值)在税收上没有确认实现,或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方式递延,接受该资产的企业(或投资者)就不能按评估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会计账务中已按评估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会计成本的,多提(或少提)的折旧多摊销多计(或少摊销少计)的费用,申报纳税时必须依法进行调整。
  关于我国企业改组的所得税原则,国税发[1998]97号[2000]118号以及[2000]119号文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免税改组问题
  发达国家税法中一般都有免税改组的特殊规定,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对公司免征公司所得税。免税的目的不是给予有关公司或股东一个最后的税收优惠,而只是从征税角度使企业改组“中性化”,以使合并各方在税收上既未得到好处,也无任何不利。不同国家免税改组条件的差别很大。总结起来有两个最基本条件:
  (1)营业的连续性;
  (2)股东权益的连续性。考试大搜集整理
  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通过合并,转让公司或其股东可能最终将通过免税的合并分立等改组将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转让出去,或者将股息分配掉,而不用纳税,而且以后将无法追收合并中的那部分未收税款,这会为合法避税大开方便之门。
  在绝大多数国家中,总的观点是对企业改组课税从经济角度分析是无效益的,因为课税可能阻碍改组活动本身的发生。如果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所有者权益是连续的,一项公司改组可以视为相当于同一营业的法律结构调整,不足以构成应当课税的实质的经济状况的改变。对于任何拟议中的改组交易,当事各方只要通过对交易形式的细微改变就可以使其符合免税改组的条件,或不符合免税的条件。有的国家走的更远,比如德国允许纳税人对特定改组交易进行选择,是适用免税改组的规定,还是适用应税改组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改组,可以选择免税改组,当然也可以选择不申请享受免税待遇。支持采用这种可选择方法的理论根据是,要求纳税人为获得某种特定的税收结果而操纵公司改组的形式是无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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