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二)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利用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