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会计处理方面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视同销售是否全部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注:这里讲述没有考虑新会计准则里的处理。新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参见教材P83)
二是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交税费,是作为“销项税额”还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三是视同销售行为的价格(税基)如何确定,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日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为:
非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