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劳务额的审查
(一)服务业审查要点
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饮食业、旅店业、广告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各个具体行业的服务项目也可能有相互兼容的情况。
(二)建筑安装业审查要点
建筑业务是使用建筑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并对其进行修缮、装饰以及安装各种设备工程作业的劳务活动。建筑业务的计税依据是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在不同的行业中,会计核算也是不相同的。施工企业通过设置“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其他行业的建筑业务往往不是其主营业务,在会计上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来核算。因此,注册税务师在审查中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
会计核算特点,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
2、审查有无分解工程价款的现象。
3、审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明细账,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看有无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不计收入的。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对照分包转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及分包、转包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核算内容,审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应审查“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中的应缴税金,是否包含了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部分。
5、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纳税人,要查看安装工程合同,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6、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查验该纳税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从而确定该施工项目是否确属于自建自用工程项目,有无借故“自建自用建筑物”而未计征营业税。
(三)货运业审查要点
货运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不同类型企业,其营业额的会计核算不同。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业务收入分别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 “港务费收入”等会计科目核算,其他性质的企业一般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因此,在审查中应针对不同性质纳税人,结合有关账册进行审查。
(四)金融保险业审查要点
(五)邮电通信业审查要点。
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审查
(一)销售不动产审查要点。
(二)转让无形资产审查要点。
三、纳税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