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的,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在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便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消费税: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如果包装物不做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押金则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但愈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在退回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即做价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3、1995年6月1日。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退还及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