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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发票(汽运)抵扣税额的具体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为7%。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第一条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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