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所采取的强制扣划其存款或拍卖、变卖其它财产以抵缴税款的措施。
一般条件及措施:对于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②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封存、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交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时,应开具收据。查封时,应开付清单。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税务检查中的强制执行权: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转移、隐匿应税的商品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