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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答疑精选(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6

一、[问题]  例题中:王某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将其中6000元、l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赠给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和受灾地区。该项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分析:通过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中心可以全额扣除,通过国家机关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应计算扣除限额。
  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实际捐赠10000元,可以全额扣除。
  该项劳务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10000-6000]×30%-2000=5200(元)
扣除限额=50000×(1-20%)×30%=12000(元),中,20%是从哪来的?

[解答]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税法二是基础,如果税法一,税法二学不好,将影响税务代理的学习。
税法的学习,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本身税法比较枯燥。建议你先看书,再听课,然后多做题,从试题中体会税法的规定,可能进步会大一些。
现在你先看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不是背下来就能通过的。必须税法非常熟练才可以学习这门课程。
例如你问的这个问题就是税法二中个人所得税关于劳务报酬的计算。收入超过4000元,扣除20%。
个人所得税关于劳务报酬的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每次收入×(1-20%)×20%
③每次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问题]  例题:2005年某企业销售白酒不含税价1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5%,从量计征的消费税5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0
(1,700+1000÷(1+17%)×17%)
      其他应付款           854.70[1000÷(1+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
    其他应付款        213.68 [1000÷(1+1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3.68
购买方账务处理:借: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1700
其他应收款:1000
贷:银行存款:12700

有以下问题不懂:
1\销售方收到押金时是否要开增值税发票.
2\购买方退回包装物时,只收到854.70-213.68=641.02元
那么1000-641.02=358.98如何处理,难道做营业外支出?
3\原消费税分录: 借 其他应付款        213.68 [1000÷(1+1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13.68
消费税冲减收入,那么不成了价外税吗?我认为不应该冲减其他应付款,而应该作为营业税金和附加处理
1、销售方收到押金一般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购买方退还包装物押金的,应该退还1000元。
销售方:
借: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1000-641.02
其他应付款    641.02
贷:银行存款    1000
3、由于经济业务没有完成,所以无法确定是否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如果是最后退回包装物的,消费税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中,由于收入中没有包装物的收入,所以对应的税金一般也是不得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核算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后计入的科目,所以现在不能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
 
增值税与消费说的计税依据为什么不一致,计算消费税用的是不含税售价130/1.17×150,计算增值税却用的是成本价15000元,为什么?

[解答]
因为外购的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应当转出。金项链成本为15,000元,即采购价格为15,000元,当时增值税进项税是=15000×17%=2550(元),现在进项税额转出仍然是=15000×17%=2550(元)。
但是作为珠宝店销售金项链按照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对待,含税售价是130×150,应当换算成不含税售价是130×150÷(1+17%),计算缴纳消费税。
另外,如果是把外购材料用于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无偿捐赠,视同销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是进项税额转出。
这时按照售价130×150÷(1+17%)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只有把外购材料用于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无偿捐赠,计算增值税和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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