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税务师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税务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三)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一)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四)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席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六)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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