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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业务频受冲击注税行业何去何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4
  涉税鉴证业务被注税行业视为专营业务,是在中介业务市场开放中注税行业必守的底线。但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这个底线频频被突破。
  税务师事务所失去资产损失鉴证优势
  “以后在资产报损鉴证业务这一块,税务师事务所难做了。”这是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后,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普遍看法。
  据业内人士介绍,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以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成为注税行业的一项专营业务。由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多、含金量高,4年来得到迅速发展。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培告诉记者,根据13号令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有很大优势。1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财产损失认定的合法证据包括3项,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其中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13号令突出了税务师事务所,使税务师事务所开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具有很大的优势。
  88号文发布后,这种优势已荡然无存。88号文不再强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而是将其归类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从财产损失认定的合法证据之一,变成外部证据之一。在王培看来,这一变化预示着在新办法下,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无论其所起的作用,还是法律效力都有所弱化。更为关键的是,88号文在提到中介机构时,不再突出税务师事务所。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师事务所能否顺利开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都打上了大大的问号,还谈何专营?
  税务师事务所在“高新”认定中处于下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是一年多来中介机构争夺非常激烈的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在这项业务争夺中处于下风,几乎失去了鉴证资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在上述条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注册会计师人数占中介机构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有关人士介绍,按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须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且不能在两家以上的事务所执业;在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的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也不能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业。
  虽然注税行业人士认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鉴证,属于涉税鉴证范围,由注册税务师从事鉴证更合情合理,不应把税务师事务所排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之外。但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明确规定的从事认定的中介机构准入条件看,事实上已把税务师事务所排除在外。
  后来,经过多方面的沟通和协商,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把税务师事务所纳入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的范围,不少税务师事务所取得了认定资格。但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至今没有修改,此事今后如何发展还存在变数。
  注税行业的发展不能寄望在专营上
  2006年7月,针对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一些中介机构大肆承揽涉税鉴证业务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上述批复被视为涉税鉴证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专营的重要依据,但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广泛执行。很多地方在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时,规定的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并不仅限于税务师事务所,也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业内专家认为,中介机构业务市场相互开放是大势所趋,只是时间问题。注税行业的发展不能寄望在对涉税鉴证业务专营上,而是要探索、发展市场需求高、技术含量高的税务审计、税收筹划等注税行业拥有独特优势的业务,使这些业务成为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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