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8]80 号),明确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从原每月75元调整到每月单车按60元标准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单车应纳税额6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根据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451号)规定,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为7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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