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按照管理体制分为:中央铁路(又称国家铁路、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管辖铁路,下同)、中央地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均为铁道部。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不是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2.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为合资经营管理机构。站(段)不是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路总管理机构即地方铁路局、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等。站(段)不是地方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4.单位(企业)专用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是单位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单位(企业)专用铁路由建设专用铁路的单位或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在具体管理机构设置上,一般实行运输部(或铁路管理处)和站(段)两级,运营业务收入汇总运输部(或铁路管理处)。因此,企业专用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企业或企业的运输部。站(段)不是企业专用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5.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企业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接轨的岔线。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方式为谁投资,谁经营管理、核算盈亏,不再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因此,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为企业或其他经营管理单位。
6.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临管线管理机构。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是指铁道部修建的,在尚未正式验收交付所属铁路局运营之前进行试运营或临时性运营的业务。试运营,是指铁路建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试运行一段时间,称为基建临管线。经验收后交铁道部,铁道部对接收的新线进行一两年的运营,这时称为运营临管线,由中央铁路统一管理。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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