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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辅导: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4
  (一)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二)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三)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四)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人;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五)留购的进口货样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六)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公式中,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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