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适用税额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排气量小的车辆税负轻于排气量大的车辆;载人少的车辆税负轻于载人多的车辆;自重小的车辆税负轻于自重大的车辆;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吨位船舶。由于车辆与船舶的行驶情况不同,车船税的税额也有所不同。见表6-10
表6-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 注 注 |
载客汽车 |
每辆 |
60元至66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24元至120元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一)载客汽车
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发动机排气量以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进口凭证等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
1.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2.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3.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4.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二)三轮汽车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三)低速货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四)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船舶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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