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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辅导: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4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技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技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技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的具体构成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技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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