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①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5项条件。
②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下列企业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这5项内容常会在多项选择题目中出现。
③对下列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在出口时不予退(免)税: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
④特殊规定:
a.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b.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c.国家政策规定在国内免税,在出口时不办理退税的货物: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饲料;农用薄膜;化肥;农机、农药。
⑤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3年10月,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又一次作了结构性调整。对此财税[2003]222号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规定的内容大家注意看一下。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②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a.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增相应的例题例1和例2,注意掌握。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四)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本年新增)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退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 十征收率)×6%或5%
(3)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1)企业的分类及各类企业所须具备的条件
①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
a.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b.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c.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d.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e.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②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③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2个条件:
④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2)对各类企业退税的管理
①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②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③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④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3)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