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制定税务规章的部门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2、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为国务院的权限范围是可以对税务规章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加以判断,有改变或者撤销税务规章的权利,而对地方性法规,由于其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国务院无权改变或撤销地方性法规,只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