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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考试辅导:申报与缴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4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
  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的方法
  (1)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纳税。
  (2)报缴税款的方法共有三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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