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
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的方法
(1)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纳税。
(2)报缴税款的方法共有三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