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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能享受的土地增值税免税、减税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4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两种项目经过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上节所述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按照规定,增值额超过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享受此项免税优惠,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这里所说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照当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小洋楼、度假村以及超面积、超标准豪华装修的住宅,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界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该免税优惠。

  (二)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或者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企业的房地产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拆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或者由企业自行转让的房地产,经批准后可享受此免税优惠。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的批文等资料。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下列项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

  (二)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三)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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