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校2005年使用的32辆小轿车和10辆货车(5吨)未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税务机关告知其应补缴车船使用税6480元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财务会计小胡对此有疑问,她认为驾校车辆不从事运输业务,主要是用来培训学员的,不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咨询员向她解释说,《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车船免税。分别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各种消费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驾驶员培训学校是从事经营的单位,不在《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之内。另外根据《江苏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小轿车按每辆140元、载货汽车按每吨40元的标准缴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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