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以下专门列支和扣除项目:
(1)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照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列支。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有关文件,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列支。
(3)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交易所分别在下列限度内作为费用列支:
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能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能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能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能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4)纳税人在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放款余额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从纳税人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以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6)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列支。
(7)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一般可以作为费用扣除(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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