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应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2、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阄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仍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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