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于1996年4月1日成立,合作期限10年,从事水力发电和销售。请问:①我公司能否适用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能在“二免三减”期限又如何计企业所得税?②外方在合作期限内能否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如果能,又该如何办理?
答:(1)从事能源交通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经批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减半的税率为7.5%.
(2)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但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且合作期满后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是指外国合作者可以通过分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通过正常的固定资产折旧先行回收投资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先行回收投资的,按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程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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