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关租金
①租金的范围
租金是指外国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机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输设备、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在扣除营业税后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承租人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承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租金的减免税
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所取得的租金暂免预提所得税;但对外国公司、企业将船舶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我国沿海或内河运输所收取的租金仍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在实际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
(6)有关担保费
自1998年3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困境内的扔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根据税法规定,比照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困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7)有关特许权使用费
①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所收取的使用费。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对上述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外国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对属于外国企业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费用中包含的设计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它与一般设计劳务的性质不同,属于使用权的转让,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一并计算征收预提所得税。
[1] [2] 下一页
查看更多关于预提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下)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