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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串讲班讲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01-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2007年教材重要章节主要变化
章 节变 化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1.p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税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月扣除1600元
2.p25三项经费的变化
3.p27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p29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限额比例提高至8%)
5.p32三新费用的加扣(取消10%增长限制)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p138 第15条 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1.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月扣除额是1600,附加减除问题
2.承租承包的每月固定费用的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生计费,个体工商户业主生计费扣除提高至1600元/月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本章单项选择题一般在10至12道题,多项选择题在9至10道题左右。计算题每年有一个,8分,综合题一个12分。
第三节 税率

  三档税率,即18%、27%和33%。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7项):了解

  二、特殊收入:28项
  1.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另有规定外,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3.纳税人接受捐赠(结合教材72页内容予以理解)
  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该是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本身和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
  计入申报表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4.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8.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9.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
  1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3.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下为特殊行业的计税收入(了解)
  16.金融保险企业(注意选择题)
  18.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所得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关注(1)、(3)、(5)
  24.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资产用于捐赠——按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
  26.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总原则:债务重组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损失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2)债转股
  (3)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资产偿还债务
  27.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处理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6项)
  (3)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的确认
  28.国债利息收入
  (1)纳税人购买的国债在到期兑现时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
  (2)纳税人转让未到期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取得的国家重点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应照章纳税。

  三、扣除项目的确定
  3.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为3%,计征基数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32项内容
  (一)借款费用支出
  1.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将其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4.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50%以内的,也应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内,超过部分不得扣)
  5.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不需计入投资成本。
  (二)工资、薪金支出
  1.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3.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目前、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计税工资、薪金制
  计税工资标准:2006年7月1日前,月人均800元;2006年7月1日起,月人均1600元;
  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效益工资、薪金制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发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和2.5%计算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的2.5%
  (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全额税前扣除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项目捐赠:
  ①红十字事业
  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③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2)限额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
  ②限额比例为3%: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③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所属年度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五)业务招待费支出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若纳税人以偷税手段隐瞒收入,由税务机关检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应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时调增的收入额,可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六)固定资产租赁费
  按照性质不同,固定资产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七)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八)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税前扣除的三种情况:
  不得扣除:粮食白酒广告费
  全额扣除:29页最后一行
  限额扣除比例:2%、8%、25%
  2.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
  3.电信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十一)有关资产的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额,准予扣除。
  (十二)保险费用:共6项
  1.按规定上交保险公司或劳动保险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2.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
  3.为特殊工种职工按规定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
  4.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5.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但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6.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作为当年的计税所得额。
  (十五)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简称三新开发费)
  (十七)佣金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十九)违约、罚款和诉讼费——此处为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二十一)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十四)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扣除(1-8点)
  1.销售成本。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
  3.借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4.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
  5.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6.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8.折旧。
  (二十五)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共12项)
  1.各项财产损失扣除规定:
  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2.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
  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与不审批范围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8项
  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4.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一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8项)
  第二类: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第三类: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7项)
  6.存货损失认定
  9.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10.资产评估损失认定
  (三十一)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新增行业政策
  (1)准予据实税前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
  ①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②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③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④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五、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行政性罚款
  (四)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行政性罚款
  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担保支出
  (九)回扣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一)一般企业亏损弥补规定
  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兼并企业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处理。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2.企业进行股权重组
  (三)免税所得的弥补
  1.免税所得可以抵减当年的亏损
  2.免税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联营企业的亏损
  (七)亏损弥补的管理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依据和方法
  1.依据: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从当月停止计提折旧。
  即: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提折旧,下月开始提;本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本月照提折旧,下月不提。
  
  二、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1.修理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扣除
  2.改良支出——资本性支出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
  1.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6)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要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能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第六节 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含义: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二)股权投资所得的形式
  包括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三)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股权投资所得的计量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一般规定
  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特殊情况
  接受企业“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时,对双方的资产计价要求是:
  1.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2.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一)一般规定
  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特殊情况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资产计价要求: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第七节 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了解)

  一、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关注教材57页例题
   
第八节 减免税优惠(32项)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
  15%,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对第三产业优惠:掌握不同企业定期减免时间(2、3、4、5)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优惠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四)贫困地区新办企业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鼓励技术转让优惠 
  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部分依法纳税。
  (七)鼓励企业投资优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税
  技改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该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税额不足抵免的,顺延下年,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八)鼓励安置待业人员
  (十一)支持发展福利事业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二)鼓励发展乡镇企业
  税额减征10%
  (二十)西部大开发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
  鼓励类企业可以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以及职业介绍补贴超出标准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规定
  (三十二)教育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节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调整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的相关处理
  这种情况下,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的相关处理
  八、企业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1.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
   
第十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公式运用中注意的问题:
  (1)计算所得额(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2)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33%法定税率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是指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机构或项目的盈亏,而不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
  
  三、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指实际税率,不包括减免税因素
  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范围
  (二)办法
  1.定额征收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十一节 申报和缴纳(了解)

  一、纳税地点
  原则:纳税人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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