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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告知,是《行政处罚法》中确立的重要处罚程序之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见,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义务,被告知也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相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告知的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其违法的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还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是告知的一种特殊情形,从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看,税务机关只涉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这一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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