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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一)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范围
  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所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堪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上述城市以行政区划为界。
  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二)扩大抵扣范围的具体规定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办法的抵扣范围。
  2.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
  (2)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5)将固定资产供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已抵扣或已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4.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技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规定的仍免征增值税,销售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7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计人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6.放弃抵扣权的规定
  纳税人可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权,选择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放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并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人固定资产原值,不得再计人进项税额抵扣。
  对纳税人已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又改变放弃做法,提出享受抵扣权请求的,须自放弃抵扣权执行月份起满12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方可恢复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
  7.其他规定
  纳入实施范围的外商技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技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采取退税方式,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与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并抵扣。纳税人有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号)执行。
  (三)新增增值税基数的确定
  1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2.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1)抵减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2)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上述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3.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税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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