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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法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复习资料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三、固定资产的处理 
  1、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扣除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四、无形资产的处理
  1、按规定计提的摊销费用允许扣除
  2、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五、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六、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赢利。
  七、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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