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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对具体事项的征税情况判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1.出售包括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非公益性赠要征
  3.出租不征(产权未转移)
  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7.合作建房,建后自用,不征;建后出售,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02判)
  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但是税营业税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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