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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特殊行业、部门、企业的纳税人有特殊规定:

    1.金融、保险企业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纳税人,对其所属分行、分公司实现的利润集中缴纳所得税。

    2.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人;铁路施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铁道部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及其他单位,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3.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航总局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纳.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纳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纳税;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及其所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在2000年之前(含2000年)以国家邮政局为纳税单位,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所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6.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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