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文化部制定了《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和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参加演出)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演职员取得的报酬中,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演职员所在单位或发放演职员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于组台(团)演出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演职员报酬,或者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由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演出所在地缴纳。
3.征收管理
申报的演职员报酬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查账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员演出的通常收费额等情况,核定演职员的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分次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的;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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