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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1)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以下情况也应按照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①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按照税法的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②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③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2)预提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减除任何成本和费用,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支付单位所支付的金额×预提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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