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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税务师辅导:契税征税范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②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财产,应征收契税。
  5.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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