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税,第2年减半征收。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事业等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7、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发行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见教材88页主表第29行。
8、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9、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① 优惠期间:2001年至2010年。
② 主业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
③ 15%的税率。
10、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所得税优惠。
见教材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