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的减免
1、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1、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6、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契税的减免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2、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1、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照顾。
4、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教育费附加
1、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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