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按房产税政策规定,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三)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四)军队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五)印花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系指军队办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需工厂。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所说的免税合同是指签订的研制军火武器的技术合同和签订的供应军火武器的购销合同。
(六)部队军事设施用地、炸药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七)对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以下2方面内容:
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征营业税:①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④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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