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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赠、奖励的房产如何缴纳契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一)资料

    私营企业主王某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业务:

    1.接受某单位以市场价值为120万元的房产抵偿其80万元债务,王某另支付40万元给债务方。当月,王某又将这栋房屋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中;

    2.继承房屋一套,市场价值20万元;

    3.接受某单位捐赠房屋一栋,市场价值40万元;

    4.接受政府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值5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私营企业主王某应纳契税额。(当地政府规定,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三)解答

    王某应纳契税计算如下:

    1.按规定,王某以债权换回的房产应缴纳契税,但王某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再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120×4%=4.8(万元)

    2.继承的房产,免征契税。

    3.房屋赠与行为属于权属转移行为。

    应纳税额=40×4%=1.6(万元)

    4.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应纳税额=50×4%=2(万元)

    综上,王某应纳契税总额=4.8+1.6+2=8.4(万元)

    解题指导:

    契税的有关政策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比较简单,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都是契税的纳税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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