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国外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2.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特种车辆。
(二)中外合资、合作兴建旅游宾馆、饭店,持凭国家计委和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在投资(含增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建造旅游宾馆所需的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
2.经营管理设备;
3.客房设备、用具;
4.厨房设备、用具;
5.文娱活动设备、用具(健康的);
6.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运输工具(经营出租业务的除外)。
(三)中外合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关税优惠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列情况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以及制造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2.利用外资进口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和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及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三、外商独资企业的关税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除按照中外合资企业的关税优惠办理外,其进口的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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