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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关税的纳税辅导——关税概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5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一、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或进境物品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出口货物或出境物品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直接进出口货物,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进出口关税,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三、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发现海关多征税款,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要求海关退还,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四、免税、减税规定

  按照规定,下列货物,经过海关审查无误,可以免税: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6.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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