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竹公司律师认为,由于对产品质量存在纠纷,本公司胜诉的可能性在 50% 以下,形势不容乐观。因此,紫竹公司在附注中未披露任何有关这一诉讼的信息。
[分析] 5.紫竹公司在与丁公司的诉讼中,虽然一审已经判决,但紫竹公司不服,提起反诉,因而仍是或有事项。一审判决表明,紫竹公司因诉讼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规定,紫竹公司应确认预计负债 2 万元,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紫竹公司对此或有事项不确认,也不披露,是不正确的。
对于紫竹公司反诉丁公司,由于胜诉的可能性在 50% 以下,不应对相关的或有资产作出披露,紫竹公司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6)2004 年 11 月 20 日 ,紫竹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托管合同,合同约定:
①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3 年内,由紫竹公司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丁公司。
②紫竹公司每年应保证丁公司实现净利润 500 万元,净利润超过 500 万元部分由紫竹公司享有,净利润低于 500 万元的部分应由紫竹公司补足。
2005 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 800 万元; 2006 年丁公司实现净利润 400 万元,紫竹公司补了 100 万元。 2006 年末,鉴于丁公司所在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的局面,预计 2007 年很可能发生亏损在 60 — 100 万元之间。为此,紫竹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 80 万元,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了披露。
[分析] 6.紫竹公司确认预计负债 80 万元不正确。紫竹公司托管丁公司,要求取得固定回报,如果利润高于 500 万元,则取得收益;如果利润低于 500 万元,则发生损失,因而属于或有事项。在 2006 年末,紫竹公司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的金额为 580 万元(500+80),而不是 80 万元(因为要补到 500 万元)。
要求:分析判断紫竹公司对上述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