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内容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
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取得
的收入还应包括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
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
二、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
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
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当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企业才能进行确认。
三、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利息收入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按未收回的存款或贷款等的本金、存续期间和适当的利
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四、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
一次确认收入;
如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题:A公司1998年初将其所拥有的一座桥梁的收费权出售给D公司20年,20年后由A公司收回收费权,一次性收取收入5000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售出20年期间,桥梁的维护由A公司负责。
此题是一项如何确认使用费收入的问题。当合同或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期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本题中,桥梁使用权售出20年期间,桥梁维护仍由A公司负责,故应按上述后者来确认A公司的1998年的收入,即5000000/20年=25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