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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0

  ⑨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第一,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第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国家统一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除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⑩其他特殊规定。

  (5)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资本性支出。

  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⑦各种赞助支出。

  ⑧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

  ⑨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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