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查基础工作,确保调查数据准确性,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湖南流通和消费价格调查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湖南生产投资价格调查规范化标准》要求,湖南总队组织制定了《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价格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并发文在全省调查队系统实施。
该《办法》明确:湖南总队负责全省价格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分析;各市(州)国家调查队组织指导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价格调查网点抽选、基础工作检查、数据审核汇总等业务工作。
该《办法》对具体业务工作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严格调查网点管理。流通消费价格和生产投资价格调查点抽选方法及代表规格品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调查方案和《湖南生产投资价格调查规范化标准》选取。调查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二是明确数据收集、数据审核、权数计算、指数汇总办法。要求对原始数据实行定人、定点、定时直接调查,严格执行价格调查数据“三审”制度(调查员初审、专业负责人复审、单位负责人终审)等。三是强调加强数据质量检查。要求市(州)调查队对所属县(市)价格调查数据质量经常性进行检查,总队有关专业处室不定期对部分市县价格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四是进一步严格了奖惩办法。对价格调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导致数据质量受影响的行为,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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