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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8

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199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人事局:
 
  现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统计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暂设置两个级别:统计专业初级资格、统计专业中级资格。本规定执行后不再进行统计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而组织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获得统计专业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统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乙种考试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
 
  1.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2.专业知识和实务(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
 
  1.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2.统计工作实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
 
  1.统计学原理;
 
  2.经济学;
 
  3.会计基础知识;
 
  4.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
 
  5.统计分析;
 
  6.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 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含本规定实施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统计员、助理统计师资格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统计专业职务),并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 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 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省(区、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乙种考试各单科合格证只在四年内申办合格证书有效,逾期该科目必须重考。
 
  第十一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试题和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国家统计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国家统计局负责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编写、出版、发行,组织命题、建立题库和实施考试工作。
 
  各省、区、市的考务工作由人事厅(局)和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按"三定"方案规定 的职责确定。副省级市是否单独组织考试由所在省人事厅会同省统计局确定。
 
  第十三条 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秘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其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在统计岗位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按第十二条的分工,分别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局)领导下,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国家统计局设立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暨命题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统计专 业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甲、乙种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人事司负责。
 
  二、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1995 、1996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从1997年起,每年的考试日期定为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7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统计学原理、经济 学、会计基础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统计分析、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考试定于每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三、已评聘非统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可视同获得初级统计专业职务人员,按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八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四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四、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中,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满四年,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不作要求)。
 
  五、统计专业资格考试都必须在当年开考时间前四个月完成报名工作,并按统一表式将报名 人员基本情况和考场设置情况报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地点和报名起止时间由各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确定,并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六、参加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当地统计专业 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七、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考场一般在地(市)设置,特殊情况或个别边远地区需在县设考场的 ,须经省一级考试办公室批准。
 
  八、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 地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必须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考试和培训的报名、收费须分开进行。
 
  九、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 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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